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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过时效不受保护-【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58:17 阅读: 来源:府绸厂家

借贷网讯 过了时效的债权不受法律的保护,那么该怎样来保护财产安全呢/2004年3月,原告以被告下属企业宇春服装厂欠付原料款24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走上了法庭,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1、2000年4月1日原料供货单8张,总额125万元,证明原告曾向宇春服装厂提供原料,价值125万元。2、2000年11月8日,银行进账单5张,总额101万元,证明宇春服装厂支付货款10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4万元。3、宇春服装厂工商注销登记材料,证明被告已于2004年1月办理了宇春服装厂的工商注销登记,应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维权没有进行的那么顺利,原料供货单上没有宇春服装厂的任何签章,原告仅凭原料供货单及银行进账单主张债权,不能证明其债权真实存在。原告的债权即使存在也已超过法律保护时效。宇春服装厂财务帐中没有与原告的债权债务记载,清算期间也没有申报债权。此外,宇春服装厂的全部财产已用于偿还债务,被告并没有接收其财产,只是根据工商管理规定批准其注销,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不应对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最终审理结果还是如下,原告与宇春服装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没有提供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也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此外,被告没有接收宇春服装厂的剩余财产,因此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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