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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妇女合法权益将从源头得到保障

发布时间:2020-11-23 02:45:58 阅读: 来源:府绸厂家

(记者 张树永 段美)在就业时遇到性别歧视、在公共场所遭到性骚扰、在家庭中受到丈夫的殴打……女性群体在工作生活中面临诸多问题。近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对于解决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从源头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将被约谈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将企业遵守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必要时,妇女联合会可以邀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媒体等相关组织参与约谈,并下达整改意见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受害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受理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条例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家庭暴力将被作为单独纠纷类别记载处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建立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  有关部门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后,应当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受害妇女需要临时庇护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  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无法报警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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