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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假名借款后死亡-【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10:06 阅读: 来源:府绸厂家

1994年3月5日,江西省吉水县枫江镇人李X民(X名李X生)隐瞒其真实姓名,以“李*民”的假名字和假印章在吉水县盘谷信用社取得借款15000元用于经商,并约定月利率17.4‰。借款到期后,李X民归还了当年的利息,此后李X民再无力还款。

2004年1月31日,盘谷信用社派员向李X民追款,李X民在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签了“李X生”的名字,但没有还款。2004年6月26日,李X民在广东遭遇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了11万余元给死者李X民的妻子周X女和儿子李X强、李X梁。

该笔借款应由李X民的妻儿周X女、李X强、李X梁共同偿还。理由是周X女、李X强、李X梁系李X民的合法继承人,已继承了李X民的遗产,李X民的生前债务理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周X女、李X强、李X梁共同偿还。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李X民用假名取得的借款15000元虽然是在其与周X女婚姻存续期间,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这15000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因而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李X民已死亡的情况下,不应由周X女个人负责偿还,而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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