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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景区寺院免费为游客提供清香-【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01:02:56 阅读: 来源:府绸厂家

为加强方山景区旅游资源保护,推动方山国家森林公园建设,促进文明旅游,维护广大市民、游客和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记者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获悉:江阳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2016年10月21号起:在方山景区内禁止在森林、寺院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防止火灾,禁止携带火种和烟花爆竹、香烛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景区、寺庙和搭乘缆车。违反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并禁止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禁止在寺院指定地点外燃香(有燃香需要的人员,每人由寺院免费提供3支清香,并在指定地点燃烧)。违反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照《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障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在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经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取得经营执照,在指定的经营地点、范围内经营。

同时,禁止擅自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香烛等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非法经营其他物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提供安全营运方面,禁止非法从事旅客运输。违反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景区内禁止从事算命、看相等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乞讨行为,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禁止乱修乱建、支棚搭架等违法建设行为。违反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禁止拦截过往车辆招揽客人,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禁止私带游客逃票,破坏景区管理秩序。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车辆乱停乱放。进入景区的车辆,应当按照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违反规定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禁止乱倒垃圾、敞放牲畜等行为。违反规定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毁坏树木。违反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照《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王雅娴

(记者: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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