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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放了12万现金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9:40 阅读: 来源:府绸厂家

3个抚州男子到修水行窃,自认分工协作天衣无缝,不料栽在民警手中。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平郑华、荣至幸、熊志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五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并各处以1万元罚金。

2013年2月,被告人平郑华、荣至幸、熊志等人驾驶租来的汽车从抚州来到修水县城伺机盗窃作案。在县城南桥花苑小区门口,发现受害人梁某的本田汽车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即由荣至幸、熊志等人望风,平郑华持铁锥子上前将车窗玻璃敲碎,从车内盗走装有现金12.5万元的手提包。尔后,被告人一伙驾车迅速逃离修水县城,平郑华、荣至幸、熊志等人各分得3万元现金,余款共同挥霍。案发后,平郑华退回了其所分得的赃款。2013年2月至3月,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平郑华、荣至幸、熊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三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平郑华辩称其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平郑华在实施犯罪时,和其他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且均分了赃款,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其在案发后退回了所获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沈林 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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